(一)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的行业以及锅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受理环评的新增大气污
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
中,火电行业新建项目按照超低排放要求执行
(二)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
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
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三)地区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区要求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
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在建或已建成项
目不在本次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范围内。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若已达标
城市空气质量下降,环境空气污染物年度监测数据不能达到《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参照本公告要求
(四)本公告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起,结合各
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情况,按照国家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要求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