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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某公司未按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被罚24万元

发布时间:2022-07-26 09:08      点击:

日前,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通报一起违反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案例,该公司被罚款24万,详情如下:
【案例一】
贵州xxx炉料冶炼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3日对贵州xxx炉料冶炼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冶炼车间烟气收集管道连接处存在烟气泄漏点,烟气呈无组织排放;1#冶炼车间烟气收集管道设有2根事故应急管道,其中靠近威舍云上变电站一侧的应急管道阀门呈开启状态,大量烟气未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直接通过应急管道排入外环境。
【调查处理】
该公司通过应急管道排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并结合《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中第五条和(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5项之规定,对该公司1号炉部分烟气在非紧急情况下通过应急管道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240000.00)元整。
【案件启示】

该案是我市铁合金冶炼行业企业生态环境污染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件作为铁合金行业环境违法,特别是铁合金生产中通过应急管道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容易被忽略,取证调查难度大。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前进行了周密部署,采取了查厂外与查厂内相结合,并使用高科技手段无人机进行拍照。首先在厂外进行观察,发现存在无组织排污情况,在绕厂界一圈,核实非法排污口情况;再攀爬冶炼炉烟囱收集管道,直至锁定非法排污管道,充分发挥执法人员不怕苦、不拍累的环保铁军风采。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兴义分局执法人员充分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进行现场拍照取证以及收集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项目环评及验收相关资料、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尤其是现场拍摄的照片进行了标注和解释,还形成了现场执法检查录像,不仅与其他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体现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贯彻落实。
2.该案的处理程序完整,包括了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查、告知、决定、后督察等必要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集体讨论。执法单位及时依法进行执法后督察。督促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确保环境违法行为已经得到了纠正,充分体现了执法精细化,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同时该案件的查处,对我州铁合金行业起到警示作用。(来源: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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