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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OCs废气一定要有规范采样口才能取样吗?

发布时间:2020-09-01 14:03      点击:

前几日,广州某区对检测公司违规采样进行处罚引发社会热议,极大的震慑了乱出数据的行为。但笔者却看到另外一个问题:一定要有规范采样口才能取样吗?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独家之言,不一定正确,请批评指正。
近期,广州某区环保部门开出的罚单传遍江湖,大致情况是---“家具厂未设置排气管道及废气采样口,检测公司违规采样被罚4万元”。VOCs废气采样口不规范被罚4万元!
这则罚单起到了非常好的正面惩戒作用,在全国上下对于检验检测行业的大检查行动和臭氧污染防治攻坚关键阶段的背景下,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这个案例又给人一种误会,没有规范采样口就不能取样,甚至于部分执法监测的工作人员,因为怕担责而对于没有规范排放口和采样口的拒绝采样。
那么,真的只有规范采样口才能取样吗?没有在规范排放口取样的监测数据就真的无效甚至失实吗?
让我们一一进行探讨。
(一)单凭采样口不规范就认定检测数据失实不一定正确
我们打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网页,搜索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其中5.2.1条款是“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 HJ/T 1 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 GB/T 16157 规定的采样条件。”
那么可以看出,企业没有设置永久性采样口以及安装符合 HJ/T 1 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确实违反了标准中的环境监测规范要求。
因此,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以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4万元不为过。
但是,“根据规范,废气采样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该案排气口位于活性炭吸附箱末端,无排气管道,未按规范要求开设采样口,认定为废气采样口不规范。检测公司采样过程不规范,影响污染物的采集效果,导致检测数据未能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认定为检测数据失实。” ,就有待商榷了。
如果确实有进行采样监测,认定为检测数据失实,个人觉得就不一定了,*起码不会是全部数据失实。
(二)气态污染物的采样应另当别论
由于《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要求满足 GB/T 16157 规定的采样条件, 我们又打开生态环境部的网站,搜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其中4.2.1有专门的采样位置规定,“采样位置应优先考虑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又搜索了一下《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里面又是这样说的。
按照规范,废气采样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然而对于气态污染物就不一定了。
不管是 GB/T 16157 还是HJ/T 397-2007,条款里都是写得明明白白,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什么是气态污染物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系物、臭氧、VOCs等等。。。
(三)执法监测时,没有规范排放口也可以取样
上述案例是什么情形我们无从得知,第三方出的检测报告是什么状况也没有在网上公开,究竟是出什么数据,是浓度还是速率,包不包含流量,采样哪里不规范,没有说清楚,让行内人产生一定的疑惑。
假设,他们只出气态污染物的浓度标准,不涉及颗粒物、因流量而计算的速率,按照“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规定,数据也可能是有效的。
很多执法监测人员到了企业现场,发现采样口设置不规范,就以此为由说不能监测,因为监测了出数据也无效。其实这是对监测技术规范的误解。
这里可以分几种情况进行详述。
第*,对于气态污染物,其混合比较均匀,如果监测时没有规范采样口,在工况正常的情况下,由于出气口是正压的,把采样仪器伸进外排口一定距离的深度,只监测其实NOx、SO2浓度,或者是上述家具厂的苯系物、总VOCs,数据应是有效的。
第二,企业如果涉及违规排放废气,本来就已经没有履行环保手续,让他们开个规范排放口和采样口更是天方夜谭。那这时候虽然是非规范采样口的取样,只要确认是企业排气口,超标了也要认的。
第三,非规范采样口由于涡流、流量等不稳定,对颗粒物类和流量测定影响较大,测定气态污染物计算速率,流量可否在处理前或者依据风机功率进行界定,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第四,即使取样不规范,却需要有监测数据支撑时,我们可以通过多个样品平均等质控手段进行采样,只是标明状况就是。即使不能作为执罚的唯一依据,但也是违法排污的有力证据材料。
(四)监测细节多,有一些情况要因地制宜
监测的细节多如牛毛,综合监测手册、具体项目的监测规范,质量管理体系、监测五性等已经让我们疲于应付,要把每一个监测细节都弄通,谈何容易。
记得在国家环境部组织的一次培训上,那时候的国家监测总站总工齐文启老师告诉我们,要根据现场情况,因地制宜创造条件,能取规范样品*好,如果不能取到规范样品,多做平行样也不失一个好办法。
毕竟,在应急情况下,能取到样品进行监测总比没有取到好得多。而且,应急监测的数据一般是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不要求准确度太精细,却要求要快。
监测又是实打实的东西,不能想当然。
比如说采样口设置位置的问题,想都不用想就说没有规范采样口一定导致监测数据失实,不一定对的;
又比如说排气筒一定要有15米高度,又是一个想当然;
又比如刚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有的人开玩笑说如果要有规范采样口,汽车尾气怎么开呀?天啊,汽车是移动源,尾气监测有自己的规范,可不是固定源的上3下6至少1.5。
(五)法规标准千千万,弄明白了再仿效
上一段时间,安徽、江苏等省已经依据37822-2019对车间外NMHC超过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进行处罚,于是很多地方也纷纷仿效,但其实特别排放限值是要地方进行公告后方执行的。
检验检测的环节很多,处处有雷区,取样没有代表性、采样记录没有做好、移交时间出差错、监测仪器的原始记录不全、质量控制不规范等等皆可能出现问题,导致监测数据失实的情节也很多,而且,一旦出现数据失实的问题,一般还要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于数据造假的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对检测公司违规采样进行处罚的事件也是这样,在没有完全弄清标准规范和案例细节之前,要瑾慎仿效。
我国的法律规范标准五花八门,监测门类更是繁多,要全部弄懂是不可能的。但更怕更忧的是外行人背书指划,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生态环境领域,行为罚向超标罚转变是大趋势,而严格的法律必须有严密的制度来做保障。对于监测,一方面要强内功守质量,另一方面要多学习多借鉴。
同时,环境监测又和普通的检验检测不同,存在很多特殊的东西,在监测专业方面的问题,希望监测人能发声、多发声。(来源:VOCs减排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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