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下午,郑州市召开夏季臭氧治理攻坚动员会,《2020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正式下发。从6月起到9月,郑州市将开展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行动,使全市VOCs排放超标现象显著减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排放量显著下降。
同时,郑州市将排查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组织企业开展现有VOCs 治理设施评估,全面评估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
方案要求深化园区和集群整治,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减少移动源排放。
从7月1日起,郑州市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郑州市2020 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攻坚方案的通知
行动时间:2020年6月-9月
工作任务
在全面落实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1+7”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夏季挥发性有机物的整治。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
1.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2020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督促生产企业提前做好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在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生产设施防腐防水防锈涂装应避开夏季或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 纳入正面清单。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引导和鼓励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
5.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20年 7月1日起执行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全面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指导企业制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规程,细化到具体工序和环节,以及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排查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全面梳理建立台账,6月底前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开展LDAR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引导化工、制药、农药等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计划于6-9月实施检修等作业的调整至其他时段;确实不能调整的,要加强排放管控,确保满足标准要求。6月15日前各县(市、区)将辖区内化工、制药、农药等企业2020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报市工信局。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组织企业开展现有VOCs 治理设施评估,全面评估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6月底前,全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必须保留的,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所有行业排放控制标准全面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深化园区和集群整治,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10.6月15日前,组织开展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排查,对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逐一建立管理台账。6月底前,对排查问题制定整改方案。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对排放量大,排放物质以芳香烃、烯烃、醛类等为主的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制定“一企一策”方案实施治理。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减少移动源排放
12.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6月底前,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6-9月份组织开展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实现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坚持帮扶执法结合,有效提高监管效能
13.结合排查工作,开展指导帮扶和执法监督,6月底前,对全市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企业实现帮扶执法全覆盖。对已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达不到已实施标准要求的依法处罚。7月1日起,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格执行污染防治“十禁止”(附件2)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形成有效震慑作用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对排放量大,排放物质以芳香烃、烯烃、醛类等为主的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制定“一企一策”方案实施治理。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减少移动源排放
12.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6月底前,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6-9月份组织开展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实现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坚持帮扶执法结合,有效提高监管效能
13.结合排查工作,开展指导帮扶和执法监督,6月底前,对全市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企业实现帮扶执法全覆盖。对已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达不到已实施标准要求的依法处罚。7月1日起,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格执行污染防治“十禁止”(附件2)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形成有效震慑作用。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开展监测执法联动,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质量比对性检查,对重点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监督性抽测。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充分利用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优先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提高精准治理水平
15.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无人机、电力数据、VOCs走航监测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运用建成的VOCs网格化监测系统,动态监控企业VOCs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整改。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加快完善VOCs环境监测网。6-9月,组织对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园区或厂界环境开展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6月底前,完成我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站点臭氧量值溯源和VOCs监测质控抽查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VOCs排放重点源应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鼓励各县(市、区)开展重点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企业综合控制效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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