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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工业企业VOCs废气专项治理进展和注意事项如何

发布时间:2020-04-18 15:41      点击:

挥发性有机物(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非甲烷总烃(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为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2019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2020年3月17日,山东印发《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系统填报和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办大气函〔2020〕18号),其中要求4月5日前完成石化、有机化工行业企业填报,4月20日前完成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及其他行业企业填报。要以《关于报送挥发性有机物有关工作情况的通知》(鲁环办大气函〔2020〕3号)要求上报的行业企业清单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力争做到应填尽填。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装置、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等部分按照实际现状填写,原辅材料及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十二项源产生及排放总量以2019年数据为基数,并上传2019年度、2020年度所有涉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报告。
近年来,臭氧污染已成为影响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为遏制臭氧污染趋势,按照《临沂市2020年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临环委办发﹝2020﹞1号)要求,到2020年底,建成我市VOCs污染防控智慧管控体系,中心城区、化工园区和重点排放行业VOCs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臭氧浓度恶化幅度明显减缓。
重点工作及时间节点
划重点
01 现场核查阶段(3月15日-5月31日)
3月中旬开始至5月底
完成全市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1吨以上企业核查。重点核查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VOCs产生量、重点控制VOCs种类及产生量、有机废气收集措施及处理工艺、监测方式等;
完成工业企业VOCs治理“一企一策”,明确治理整改意见,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及产品、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台账,制定企业整改期限,“一企一策”一式三份,由企业、核查人员和县区生态环境管理人员签字后存档,作为验收依据。
③重点行业(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10吨以上的企业)及重点控制区的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于4月30日前完成现场核查,其他企业5月31日前完成核查。
02 整改验收阶段(6月1日-11月30日)
按照VOCs治理“一企一策”,企业完成整改后报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初验,初验通过后由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汇总上报申请市生态环境局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及执法检查,现场核查验收不通过的实施停产整治,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置。
03 执法监管阶段(3月15日-11月30日)
自四月中旬开始,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开展双随机执法行动,重点检查以下三项:
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及产品台账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
“一企一策”落实情况等
执法中发现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VOCs重点排放行业
VOCs来源以移动源、生活源和工业固定源排放为主,移动源包括本地机动车、油品储运销、非道路机械、铁路内燃机车等;生活源包括居民生活溶剂使用、建筑涂装、餐饮及汽修等服务型行业等;工业点源(溶剂使用行业)包括石化、包装印刷、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化学品制造等。
 石化行业:石油炼制、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行业;
化工行业: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
工业涂装行业:汽车、家具、集装箱、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等行业;
包装印刷行业: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等;
油品储运销: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脑油、煤油(含航空煤油)以及原油等。
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
VOCs治理设施淘汰工艺目录
单一低效光催化氧化设施;
单一低效低温等离子设施;
不便于更换活性炭的活性炭吸附设施;
活性炭填充量不达标(1吨活性炭吸附100千克VOCs)的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规范的
基本原则
请企业高度重视,针对基本原则所列事项,逐条核实,查漏补缺。
一、强化污染源头控制
①汽车、家具、表面涂装、铝型材行业推广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
②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
③胶粘剂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产品。
④洗涤服务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等清洗剂产品。
二、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
重点对含VOCs原料、溶剂(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敞开液面逸散、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高效收集处理、设备与管线泄露检测与修复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三、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
采取“应封则封,负压收集”管理措施,对于含VOCs原辅材料、产品、高VOCs含量废水(即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固废等应密闭储存,且配套废气(含储罐呼吸废气)负压收集与处理设施,且含VOCs原辅材料、产品、高VOCs含量废水、固废收集、运输及处理设施需密闭,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高效VOCs废气处理设施。
四、鼓励使用先进生产工艺
鼓励企业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方式。
石化、化工行业重点推进使用低(无)泄露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
 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
包装印刷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挤出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
五、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
石化企业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六、提高治污设施处理效率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
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
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七、必须综合考虑安全和综合环境影响
治污设施的设计与安装应充分考虑安全性、经济性及适用性。
具有黏连性、积聚自燃性、高沸点、与碳发生化学反应的有机废气,不宜采用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等治污设施。
含有酸性物质的有机废气,应充分考虑对治污设施的腐蚀等影响因素。
含有颗粒物的废气,为保障VOCs治污设施运行稳定,宜进行预处理降低颗粒物浓度。
含卤素的有机废气,在使用直接燃烧、蓄热式燃烧等处理工艺时,宜采用急冷等方式减少二噁英的产生。
使用臭氧发生器等基于臭氧发生原理的治污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臭氧逸散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
 八、排放监控要求
企业应对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去除效率实行全面监控。对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及速率稳定达标外,去除效率应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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