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五章,五十五条,分别对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了达到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的立法目的,《条例》将“生态优先”、“防治结合”、“损害担责”写入总则,并明确规定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制定锅炉、窑炉整治计划,特殊区域高污染企业限期改造、转型、搬迁等。
结合我市产业特点,明确了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及其他污染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防治措施。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减少燃煤污染排放;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制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突出钢铁、港口产业特色,加快技术设备升级改造;强化扬尘污染防治,明确了各类扬尘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主体。
结合我市港口、钢铁、交通、扬尘、生活排污等多种污染方式交叉重叠的实际,对重点污染区域、重点排污领域设置特色条款予以规范;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控要求,明确排污重点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数据联网等手段进行监控;针对输入性污染突出的问题,规定“在与其他市毗邻的区域设立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加大对输入性污染源的监测分析”,加强区域联防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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