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山东早在2014年就率先建立了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的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有力发挥了生态补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了地方千亿元治气投入,促进了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在连续五年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上,为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山东省积极探索、不断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建立“环保资金池”,拓宽生态补偿机制领域,做到“钱有来处、花有去处”。同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安德告诉记者:“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能够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强化各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常态化、稳定化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全面完成,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建“环保资金池”
突出绿色发展方向
据了解,山东省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坚持3个基本原则,即突出绿色发展导向,坚持激励约束并重,聚焦环境重点领域。
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依据《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暂行办法》《山东省节能减排奖惩暂行办法》《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建立。
据了解,山东省根据各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总量,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按照梯度递减的标准,向各市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调节资金与省级节能环保方面的资金共同建立“环保资金池”,统筹用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规划财务处四级调研员苏波告诉记者:“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每年收缴一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下达和考核工作,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核定、收取各地年度调节资金金额。再根据各市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单位GDP能耗情况,按一定比例向各市返还调节资金。”
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且单位GDP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低的8个市进行奖励。第1名奖励1000万元,排名每下降1位奖励资金减少100万元,以此类推。根据省政府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结合各市单位GDP能耗降幅情况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扣减3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的市,扣减500万元。
“四两”拨动“千斤”
17亿元补偿资金撬动地方千亿元治气投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防治处处长肖红介绍:“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施行五年来,省级已下达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生态补偿资金17亿元,撬动地方千亿元治气投入,有力发挥了经济政策‘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蓝天白云寻常可见,老百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与日俱增。”
尝到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甜头”,山东继续在地表水、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领域探索完善,织起了覆盖全省的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大网”。
据了解,山东省将通过监测评估各市纳入国家、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断面和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包括水质达标基本补偿资金、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赔偿)资金、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劣Ⅴ类水质管控赔偿资金和跨市饮用水水源地补偿(赔偿)资金等。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方面,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省级重要水源地等纳入补助范围,主要依据人口规模、生态保护区区域面积、生态环保支出、财力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补偿资金规模。
此外,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将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管护面积、核心区占比等因素,确定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
肖红告诉记者,山东省将继续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根据各市的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4项主要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以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市,省级财政给予市级财政生态补偿;环境空气质量变差的市,市级财政向省级财政生态赔偿。同时,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还突出问题导向,根据四项指标对全省空气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分别给出不同的补偿资金核算占比。
“对返还和奖补资金,各市可打破各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与本地安排的节能环保资金整合,根据当地环保工作实际,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相关工作及信息化监控设施、执法等能力建设。” 苏波说。
山东省强调,各市政府要切实履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要联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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